(2016)粤0304民初3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02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志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广,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3371-1号反诉原告陈志广,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2617863-3。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冬,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82号中座三层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827097L。法定代表人何炳权。本院在审理陈志广反诉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反诉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