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苏瑞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苏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332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厦门国际银行大厦18层E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X12003575W。主要负责人:徐苏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荫娣、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瑞明,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冰的银行存款1307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