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香芬与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香芬,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星区培星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香芬,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西街。法定代表人刘中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宪辉,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朱保军,该局专职劳动监察员。原审第三人娄星区培星小学(原娄底市娄星区实验小学),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法定代表人杨时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苏仪,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香芬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香芬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香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香芬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香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志方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艳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