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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紫红、孙育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紫红,孙育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林紫红,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孙育来,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林紫红与孙育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育来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大洋北路645号所有权证号为01239174、01239173号,大洋路北路643号所有权证号为01241738、01241739号,莲都区大洋路63-101所有权证号为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1687号,莲都区太保庙弄2幢304室所有权证号为01209470、01209471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育来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大洋北路645号所有权证号为01239174、01239173号,大洋路北路643号所有权证号为01241738、01241739号,莲都区大洋路63-101所有权证号为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01687号,莲都区太保庙弄2幢304室所有权证号为01209470、0120947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