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国茹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家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茹,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907号原告:张国茹,女,194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盖书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茹与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家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国茹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6.7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村民。1982年原告依法承包了2.1亩承包田。1995年9月原告被黑龙江省肇东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2001年释放。原告回到被告处得知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已被村委会收回,原告找村里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于2007年1月27日同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合法承包土地2.1亩。2013年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土地被征占,根据国家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件的规定,原告应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0.22万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3.5万元,尚欠原告土地补偿款56.72万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均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是年过七旬的老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势必会造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原告流落街头,这对原告和社会是不公平的。现根据《民诉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贵院告诉,请依法给予支持。本院认为:国家二轮土地调整时,张国茹未取得承包地;2007年七家子村委会虽与张国茹补签了《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白本),但张国茹并未实际取得合同项下的2.1亩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可见,针对张国茹的情形,是否给付征地的各项补偿,须经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这不仅关乎张国茹自身利益,也涉及其他村民的利益,属于村民自治权行使的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6.00元,退返原告张国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