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5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俊峰与吴焕广、张小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峰,吴焕广,张小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663号原告:吴俊峰,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焕广,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鸟,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峰与被告吴焕广、张小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峰撤回对被告吴焕广、张小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