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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友权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权,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枣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权,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执行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福利,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友权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邵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永良代书记员 韩瑞祺代书记员 韩瑞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