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宗元、张彦萍与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元,张彦萍,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300号原告魏宗元,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张彦萍,女,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关于管道存在导致房屋价值贬损需再行搜集材料为由,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并主张保留诉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禹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