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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632号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22H。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红,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梯506。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33.75元,减半收取2316.88元,由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平阳丹柯审 判 员 谢 辉 程审 判 员 徐 春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春 雨书 记 员 陈 思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