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胡德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胡德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41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09397957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被告胡德才,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与被告胡德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囯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