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79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