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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79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