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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李勇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02执96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英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