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4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经营者:周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衙前汉兰副食品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