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翔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翔,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具城安装员工,户籍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居住地为浮梁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龙、余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汪某华、刘某(二人已判决)、杨某春(在逃)等人共谋开设赌场,通过用扑克牌玩“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先后在景德镇市某庭宾馆、某东宾馆、某圣宾馆等多处开设。被告人张翔与张某、朱某杰(二人已判刑)三人为一股负责“应门”(即在缺人参赌时上桌赌博)。陈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场“抽水”(即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利润并以此作为赌场的收入)并领取工资。汪某华、刘某各分得赌场利润的4%,张翔、张某、朱某杰因上桌参赌输赢自负,共分得赌场利润的20%。2015年8月28日下午,该赌场开设于某庭宾馆内。公安人员发现后进行查处,当场扣缴赌资142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抓获张某、陈某并将现场参赌人员20余人带回审查。2017年1月10日,张翔到景德镇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张翔从赌场非法获利23000元、汪某华非法获利2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17600元、张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朱某杰非法获利4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5千余元。张翔、刘某等人的非法所得均已上缴。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书证,扣押清单、银行票据、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同案犯汪某华、张某、朱某杰、陈某的供述;被告人张翔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翔伙同汪某华、张某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汪某华、刘某(二人已判决)、杨某春(在逃)共谋开设赌场,通过用扑克牌玩“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翔与张某、朱某杰(二人已判刑)三人应约也相继加入参与开设赌场。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先后在景德镇市某庭宾馆、某东宾馆、某圣宾馆等多处开设。在开设赌场期间,汪某华、刘某、杨某负责管理赌场事务,各分得赌场利润的4%;被告人张翔与张某、朱某杰(二人已判刑)三人为一股负责“应门”(即在缺人参赌时上桌赌博),参赌输赢自负,共分得赌场利润的20%;陈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场“抽水”(即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利润并以此作为赌场的收入)并领取工资。2015年8月28日下午,该赌场在某庭宾馆内开设时,被公安人员查处,当场扣缴赌资142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抓获张某、陈某并将现场参赌人员20余人带回审查。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张翔到景德镇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张翔从赌场非法获利23000元、汪某华非法获利2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17600元、张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朱某杰非法获利4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5千余元。张翔、刘某等人的非法所得均已上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7年1月10日,从张翔处扣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汪某华、刘某、张某于2017年1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张翔于1987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归案经过,证实张翔于2017年1月10日主动到景德镇市公安局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同案人供述同案人汪某华的供述,证实他因赌博输钱后,杨某就建议自己开赌场,2015年7月,他与杨某、刘某三人合伙开赌场做老板,期间,他们转过好几个地方,有某圣宾馆、某东宾馆、马鞍山桥下的一个小宾馆,最后是在某庭宾馆开赌场,赌场里是用扑克牌玩“九点半”比大小,期间,他们又邀集浮梁县的张翔、张某、朱某杰来赌场做“应门”当股东,还有些不认识的“应门”股东,赌桌上有四个位置,一个是庄家、三个闲门,如果一个闲门缺人就由“应门”的人员凑上,杨某负责账目,刘某负责看场子,陈某负责“抽水”,“抽水”的钱怎么分配都是杨某跟他说的,他没有具体的事,但有时参赌;他与刘某、杨某三人占12%股份,张翔、张某、朱某杰占20%股份,他在开设赌场期间分得2万余元;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少的时候就几个人;杨某会把每天“抽水”的情况告诉他,开设赌场的地点都是由杨某联系的;赌场是在2015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他是2015年7月上旬与张翔、朱某杰三人合伙在赌场搭股的,刘某、汪某华、杨某是管理赌场的股东,占股20%,不要上桌参赌;他与张翔、朱某杰负责“应门”,占股20%,他总共分得提成3万余元;赌场上有四个位置,1个庄家、3个闲门,旁边的人可以“搭角”(就是旁边的人可以把钱押注在任何一个闲门上),还有另外几个合伙人在赌场参股做“应门”,如果他们负责的闲门没人上去参赌,他们就轮流上去顶位,主要是不能冷场;赌场里是用扑克牌玩“九点半”进行赌博,赌场曾在某庭宾馆、某东宾馆、某圣宾馆及马鞍山桥下的一个小宾馆开设过,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陈某负责“抽水。同案人朱某杰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他与张翔、张某一起在赌场搭股,主要负责闲门空缺时顶位参赌,赌场每天“抽水”得来的钱20%给他们三人平分,他分得4万余元,陈某负责“抽水”,赌场每天少则十几个人,多则二三十人,每天“抽水”多则4-5万元,少则1万多元,汪某华负责拉人参赌,杨某负责管钱,刘某负责赌场安全,陈某负责“抽水”,分红的钱都是“抽水”得来的钱。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实赌场是从2015年6月开始的,主要在某东宾馆、某圣宾馆、马鞍山桥洞下的一旅社、某庭宾馆流动开设,最后一次是在某庭宾馆被抓,赌场是以扑克牌玩“九点半”进行赌博,他主要负责“抽水”,每天工资100元,忙的时候会加50元,总共分得5000元工资,赌场是由汪某华、杨某、刘某、张某、张翔、朱某杰等股东组成,每天“抽水”到500元就交给一名叫“小凤”的女子,赌场每天平均“抽水”有8千余元,多的时候有1、2万元,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一二十人,汪某负责拉人参赌,杨某负责管钱,刘某负责看场子,张某、张翔、朱某杰负责闲门顶位。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翔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至8月间,他、张某、朱某杰与汪某华、刘某、杨某一起开设赌场,主要在某东宾馆、某圣宾馆、马鞍山桥下的一个小宾馆、某庭宾馆流动开设,参赌人员是以扑克牌玩“九点半”进行赌博,杨某负责人管钱,汪某华在赌场管事,刘某负责看场子,他与张某、朱某杰负责闲门顶位占股20%,汪某华、杨某、刘某占股20%,其他60%占股是其他闲门所有,分股的钱都是来自“抽水”得来的钱,他在赌场共分得23000余元,赌场参赌人员多则二十多人,少则八九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纵观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张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该情节可对其所犯之罪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对被告人张翔进行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光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人民陪审员 秦娅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瑛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