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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伟平与郝增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平,郝增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870号原告:马伟平,男,生于1989年5月24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郝增光,男,生于1982年6月28日,汉族,住神木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平与被告郝增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伟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