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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山北路56号3楼。法定代表人:朱何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8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194851.59元、利息46150.47元(利息以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以后另计),被执行人还应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3826元,以上共计25032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32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