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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木生、林惜真等与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生,林惜真,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219号原告:林木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惜真,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雄,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新晖苑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1959872。法定代表人:叶明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木生、林惜真与被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木生、林惜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林木生、林惜真负担。审 判 长  甘锡忠审 判 员  吴玛莉人民陪审员  谢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永耀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