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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良有、占翠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良有,占翠莲,邱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822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傅良有,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占翠莲,女,1947年5月3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邱国全,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3立案执行傅良有、占翠莲与邱国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国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邱国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