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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谢碧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EDWARDPAULSLAP。委托代理人:陈昊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盈,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谢碧娥,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原审判决,认为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录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7日,谢碧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于2005年12月入职广州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追讨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该单位欠缴部分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向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核通字〔2015〕272号《核查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对其与谢碧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已为谢碧娥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2015年4月21日,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428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责令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谢碧娥缴存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部分公积金2176元。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商事登记信息》载明,广州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200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5日,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营业期限为1993年4月10日至2042年4月10日,主营项目类别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下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信息》显示,谢碧娥于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均为广州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谢碧娥向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提出投诉的对象是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428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系对惠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而非上诉人,因此,上诉人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既非该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该行政决定有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提起的本次诉讼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属于程序错误,原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9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的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谭建军审判员 陈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