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司惩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廖毅群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闽02司惩22号被拘留人:廖毅群,男,1976年4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53号403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Q00113272。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廖某群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廖某群居住地依法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风险提示,而廖某群未回复。2017年5月5日,本院在厦门法院网公告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廖某群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毅群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