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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兵嘉兴烨美伦服饰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嘉兴烨美伦服饰有限公司,胡兵,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697号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凤凰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05165084C。法定代表人:刘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超,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兴烨美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和镇羊毛衫市场大门口1-2层,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562363241N。法定代表人:迟祝林。被告:胡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584号10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9346F。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烨美伦服饰有限公司、胡兵、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9.87元,由原告巫溪县渝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