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与任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任晓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755号原告: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号。代表人:彭丽青,该批零部负责人。工商注册号:420324600092500。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竹溪县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珑,竹溪县楚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任晓文,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原告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与被告任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竹溪县城关华扬太阳能批零部负担。审判员 明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