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庆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637号原告张庆,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320号北楼405号,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938号北楼东单元405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玉明,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耀,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人民陪审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