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春计与许士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计,许士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831号原告:何春计,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凌,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士勇,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计诉被告许士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计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春计负担。审 判 长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