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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海与王爱荣、钱婧、钱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荣,钱婧,钱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0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海,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爱荣,女,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钱婧,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玉琼,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海诉被告王爱荣、钱婧、钱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0202民初2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芜湖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王爱荣的房租、以及王海提供担保的孙玉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芜湖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王爱荣的房租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孙玉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房屋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旻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