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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李庆忠、唐晓玲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李庆忠,唐晓玲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273号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4366240B。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琳,女,满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廷,女,满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李庆忠,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被告:唐晓玲,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忠、唐晓玲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