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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29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9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2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明某某,男,1955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明某某(2017)云2324执2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4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执行标的人民16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现已确认本院(2016)云2324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民初185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汝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