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俊新与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俊新,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新,男,1957年1月6日出生,山西省盂县人,住山西省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梁贵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雁门大道西帝谊世纪花园1、2号楼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董事长。上诉人侯俊新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商初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俊新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俊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