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郭诗瑞申请执行周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诗瑞,周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郭诗瑞,女,1950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周龙全,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郭诗瑞申请执行周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1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周龙全分期偿还申请人郭诗瑞借款本息75000元,如被执行人周龙全未按期付款,申请人郭诗瑞可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龙全未自动完全履行义务,郭诗瑞向本院申请执行73000元,产生执行费995元,以上款项共计739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龙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龙全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行扣划被执行人周龙全的存款2807元,已支付给申请人郭诗瑞,下余执行款7118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龙全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找不到周龙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10号民事调解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