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郎锟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郎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郎锟,男,1987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3月2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6月27日因期限届满,被墨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郎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郎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刘郎锟在墨江县联珠镇滇益茶厂前国道213线下麦子地里,捡到刘某遗失的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同日12时25分,刘郎锟用捡到的银行卡到墨江县医药公司对面农村信用联社的ATM机上试出密码后,分三次取出现金共计1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郎锟将11100元现金返还了被害人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郎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郎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郎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郎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提示照片、收条复印件、证人陈某、鲍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郎锟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郎锟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郎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刘郎锟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了被害人,被告人刘郎锟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郎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春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英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