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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与荀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荀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2民初1415号 原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世红,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正兴,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荀耀,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尔夫学院)与被告荀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高尔夫学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荀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尔夫学院以荀耀已缴纳学费为由撤回对荀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负担。 审判员  刘淑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