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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明文与张杞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明文,张杞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明文,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杞,女,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安,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系张杞丈夫,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升,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伊通法律事务所。上诉人钟明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杞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23民初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钟明文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大,现在超过千万,案情复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焕安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明文与张杞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法院起诉时,诉讼标的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力中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