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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新成申请执行河南省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郝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新成,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新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法定代表人郝长顺,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730025052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6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