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海丰与王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54-1号关于原告李海丰与被告王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吉03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发现判决书尾页时间有误,应予补正,故裁定如下:将判决书尾页时间“一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改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