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阎旭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阎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大成东路1599号南海锦地建材家饰商城。法定代表人:陈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莹标,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阎旭涛,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旭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阎旭涛已腾空位于奉化市大成东路1599号南海锦地建材家饰商城二楼编号为B西24的铺位;现被执行人阎旭涛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阎旭涛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4351.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15.2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