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7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嘉县。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未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季某(另案处理)夫妇因在江西赣州经营的足浴店生意不好,故将马某1、柏某,4(2001年10月25日出生)带至永嘉县准备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4月6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容留马某1、柏某,4在永嘉县乌某街道“月月红”按摩店内卖淫10余天。因他人举报,被告人周某甲又容留马某1、柏某,4在乌某街道皮服城26幢一按摩店内卖淫10余天。其间,被告人周某甲规定卖淫一次价格100元或者150元,与卖淫女按照七三比例分取卖淫所得,为卖淫活动望风,接送卖淫女上下班并为其提供住宿、伙食及避孕套、湿巾等卖淫所需的物品。2017年5月8日中午,民警在乌某街道皮服城26幢的按摩店及附近抓获马某1、柏某,4及被告人周某甲,并查获店内及周某甲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50元及避孕套、湿巾、对讲机等物品。经查,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容留马某1、柏某,4卖淫20余天,卖淫次数达100余次,获利10000余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自己不是明知柏某,4为未成年人,自己系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季某(另案处理)夫妇因在江西赣州经营的足浴店生意不好,故将马某1、柏某,4(2001年10月25日出生)带至永嘉县准备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4月6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容留马某1、柏某,4在永嘉县乌某街道“月月红”按摩店内卖淫10天左右。因他人举报,被告人周某甲又容留马某1、柏某,4在乌某街道皮服城26幢一按摩店内卖淫10余天。其间,被告人周某甲规定卖淫一次价格100元或者150元,与卖淫女按照七三比例分取卖淫所得,为卖淫活动望风,接送卖淫女上下班并为其提供住宿、伙食及避孕套、湿巾等卖淫所需的物品。2017年5月8日中午,民警在乌某街道皮服城26幢的按摩店及附近抓获马某1、柏某,4及被告人周某甲,并查获店内及周某甲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50元及避孕套、湿巾、对讲机等物品。经查,截至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容留马某1、柏某,4卖淫20余天,卖淫次数达100余次,获利1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自己和自己老公季某以前是在江西赣州那边开足浴店的,“圆圆”和“田某”以前都是自己店里的员工,后来自己的足浴店开不下去了,“圆圆”和“田某”她们也走了。自己的足浴店关掉之后,自己想开个“敲背”店(就是卖淫店),就打电话给“圆圆”、“田某”和她们说自己想开店做大的,讲明白自己是开卖淫的店,只做爱,没有打飞机,偶尔有按摩的,问她们愿意不愿意,愿意的话就过来。“圆圆”和“田某”都说愿意的,自己和她们说好价格一个月5000元保底,还有提成三七开,自己七,她们三,然后两个人就到江西找自己了。自己和“圆圆”、“田某”汇合之后,我们三个人还有自己老公就坐自己的奥迪车从江西回温州了。到温州的时候是2017年的农历二月初十,自己先安排她们在永嘉玩一段时间,因为自己还没有找到店。后来听说乌某这边可以搞,于是自己一个人就到乌某找店,在乌某皮服城里面转了几圈,就看到一家叫“月月红”的按摩店,店是关着的,门口贴着转让出租。自己就按照告示上面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对方是一个叫“建林”的人,他问自己是准备做“大背”(卖淫)还是“小背”(按摩),自己说准备做“大背”,他说转让的话要20000元,自己觉得太贵,就让他租给自己,这样自己虽然要付水电费,但是只用10000元,“建林”同意了,租金到今年6月10日截止。自己租下来的时候是2017年4月初,之后自己就叫“圆圆”、“田某”过来开工了,每天的营业时间是中午11点到13点30分,晚上22点10分到凌晨1点30分。平时她们是住在瓯北瓯祥宾馆里面的,每天到了上班时间,自己就开奥迪到宾馆接到她们到按摩店里上班。我们开店的时候讨论过每次的收费,自己和她们说过这边每次的收费是100元或150元,具体她们定下来多少元一次自己不知道的,反正她们每天交上来的钱三七分,但是因为她们之前总共向自己预支了12400元钱,所以现在她们的那份都用来还自己预支给她们的钱了,到现在还没有分给她们钱过,只有4月底支付了一次底薪5000元,现金支付的。自己老公就是在开店之前被自己拉到店里看过一次,之后就再也没有来了。我们在“月月红”按摩店里就开了8天,后来因为被人举报了,所以自己就又在皮服城26幢那里转了一家店过来,也是“建林”的,自己转过来用了50000元。店转过来之后,自己就让“圆圆”和“田某”到这上班了。到了26幢的店里之后,自己又去买了一只对讲机,加上原来的两只一共三只,自己送她们过来上班之后就在皮服城里面转,看到警车的话就用对讲机通知她们让她们关门。2017年5月8日中午,我们开店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在26幢这一共开了11天。月月红那边生意不好,通常一天收入就300元到500元之间,搬到26幢的店里面之后生意就好多了,多的时候有1200元,少点也有600元,平均下来一天有900元,26幢的按摩店近三天生意不错,三天的营业额有3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都在自己的黑色包里。店里的避孕套是自己从网上买的。“田某”和自己说她是19岁,“圆圆”应该是22岁,她们两个人身份证是在自己这里的,因为听说要办暂住证所,但是身份证上面的信息自己是没有看的。辨认出先后两家按摩店的地点。2、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初的时候,我们在江西省赣州那边的按摩店生意不好了,老板娘就带我们到浙江省永嘉县乌某镇来了,在乌某镇天一阁对面开了一家按摩店“月月红”,刚盘下来的时候,老板娘当着老板的面和自己跟“田某”讲会给工资并分成,说好第一个月是5000元钱,干的好的话第二个月会提工资并分成,具体分成还没有讲。前天自己向老板娘要工资,她给了自己第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头几天老板也帮我们两个人在按摩店附近望风,看有无警车过来,如果有警车过来老板娘就会打给“田某”。后来生意不好,就开到皮服城里了。到了皮服城后都是老板娘望风。2017年5月8日中午11时许,老板娘把自己和“田某”从瓯北瓯祥宾馆接到乌某皮服城的按摩店里,整个中午自己接4个人,“田某”也差不多接了4、5左右。在当天11时多,自己就站在按摩店门口,就有一个穿白色衬衫牛仔裤的男子过来问做一次多少钱,自己就说100元,这个男子就进到按摩店里了和自己完成了交易。第二个人是一个穿咖啡色上衣黑色西裤的男子,问了下价格,自己说100元,他就进到按摩店里完成了交易。第三个人是一个穿蓝色短袖的男子,问了下价格,自己跟这个男子说了100元之后,这个男子就到按摩店里和自己完成了交易。第四个人是一个穿全身黑色衣服的男子,完成后,把100元钱给了自己,然后警察就进来了。自己当天穿粉红色的上衣,黑色裙子。避孕套是看客人要不要戴,今天四个人,前面两个人是戴了,后面两个人没有戴。避孕套都是老板娘买的。以前的钱都被老板娘收走了,查获当天的400元钱都在自己的包里。自己在“月月红”按摩店的时候,自己在一楼房间里,可以看到“田某”一天最少带五个以上的客人到楼上卖淫,自己一天最少也有8个人。后来到了皮服城按摩店,一天每人最多接十几个人以上,少的话每人也能接七八个人,自己一共卖淫100次,一个客人都是收100元的,但是在“月月红”按摩店有收150元的不戴套的价格,营业期间老板娘每天都有2000元左右。不过在“月月红”按摩店被关了之后,自己正好生理期大概有四五天在休息没有接客。营业时间是每天上午11点到下午13点30分,晚上是22点到凌晨1点30分。每天老板娘开车接送我们山下班的,车子是奥迪白色越野车。“月月红”开了大概10天左右,皮服城的大概开了半个月左右。自己和“田某”的身份证都在老板娘那里。辨认出季某系老板,周某甲系老板娘,马某2及杨某系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嫖客;辨认出先后两家按摩店的地点。3、证人柏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和“姐”是在2016年1月份的时候认识的,那个时候“姐”和她老公在江西开了一家足浴店,当时自己和“圆圆”是店里面的员工,是正规的足浴店。2016年10月份,他们的足浴店不打算开了,自己和“圆圆”就回老家去了。2017年3月份的一天,“姐”打了一个电话给自己,说她想在老家开一间按摩店,说店里面有按摩,也有卖淫,问自己要不要过来,自己说自己要按摩,但自己不会,“姐”说没有关系,可以边卖淫边学,自己打电话问“圆圆”要不要去,她说要的。然后自己就去江西“姐”经营的足浴店内和“姐”汇合,过了几天“圆圆”也过来了。当天自己、“圆圆”、“姐”和“姐”的老公四个人在足浴店里,“姐”和她的老公一起游说自己和“圆圆”来永嘉乌某,因为他们想在那边开按摩店,说让自己和“圆圆”跟着他们回温州卖淫。经过他们游说,自己和“圆圆”同意了。我们刚到永嘉乌某的时候,“姐”和她老公还是没有租到店面的,所以那段时间自己和“圆圆”就是在瓯北的一家宾馆里,“姐”和她老公还开车带我们去岩头玩。2017年4月初的一天,“姐”和自己说她老公,也就是老板已经在乌某租下一间店面了,那家按摩店叫“月月红”,当天“姐”和她老公就将自己和“圆圆”带到了店里。到了店里之后,老板娘和老板就和我们说卖淫一次的价格有100元一次,也有150元—次:100元一次是戴避孕套的,150元一次是不戴避孕套的。当天自己和“圆圆”就开始在店内卖淫了,老板在刚开始的几天都有来店里,大部分时间是站店外和人聊天,有警车的话会和我们说,之后都是老板娘来说有警车。自己和“圆圆”在“月月红”这家按摩店内卖淫十多天之后,因为经常有人举报,老板和老板娘就和我们说要换一家店,所以当中隔了两天时间我们是没有上班的。两天之后老板和老板娘又租下了一间店,之后自己和“圆圆”就一直在这家店里卖淫。在“月月红”这家店里,自己和“圆圆”一个站前门,一个站后门,轮换着站。每天分两个时间段,分别是在上午的11时到13时30分许,晚上22时30分许到凌晨1时许。头几天,老板和老板娘都是一起开车接送我们的,后来都是老板娘一个人负责接送。自己和“圆圆”每天的卖淫所得都是在直接给老板娘。自己在“月月红”按摩店内每天卖淫次数在6次至10次。另外自己每天带顾客上楼都会碰见“圆圆”带着顾客进一楼的房间内卖淫的,碰见的次数都有2次。2017年5月8日上午,老板娘开车将自己和“圆圆”带到乌某的按摩店之后,她就离开了。到了11时许,一个男的来到店里,谈好价钱之后,自己带他进房间完成交易,这个男子给了自己100元。这个男子离开之后自己又接了3个男顾客,都是一次100元的。自己今天上身穿一件粉红色露肩长袖衣服,下身穿一条蓝色短裤。第一个男子上身是穿一件黑色外套,第三个男顾客上身是穿一件迷彩服的,第四个客人上身是穿一件白色的衬衫,下身是一条蓝色的牛仔裤。避孕套都是老板娘带过来放在店里的。抓获这天的400元都在自己的包里。乌某这家店里营业时间也是在上午11时到13时30分,晚上22时30分到凌晨1时许。自己和“圆圆”在这家按摩店里卖淫的天数在14、15天左右,每天卖淫次数少的话有6、7次,多的话也不会超出10次。“圆圆”在按摩店里卖淫的次数应该和自己差不多。老板和老板娘在乌某“月月红”按摩店内都跟自己和“圆圆”说过卖淫第一个月保底工资5000元,第一个月过后可以拿保底加提成。当时来永嘉住宾馆的时候老板拿了自己和“圆圆”的身份证去开房间,当时老板就已经看到自己的身份证了。登记后老板回到车上,把身份证放在车的挂档处,然后老板就叫自己和“圆圆”去房间。之后我们的身份证就一直由老板娘保管着。次日他俩来宾馆接自己和“圆圆”去乌某时,在车上老板娘和老板都有对自己说“你年纪太小了,你要报一个成年的年纪,这样要是你被抓了,我们方便把你弄出来”。自己说好的。后来我们在“月月红”按摩店做的时候被派出所检查过一次,那次之后老板娘又和自己说让自己报一个成年的年纪,当时“圆圆”也是在的。自己之前向老板娘预支过2500元。辨认出季某系老板,周某甲系老板娘即“姐”,汤某系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嫖客;辨认出先后两家按摩店的地点。4、证人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初的时候,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女子带着两个年轻外地女子到自己宾馆里面住宿,当时具体谁给自己的身份证自己不记得了,自己就记得自己核对身份证的时候看到其中一个女的还没有成年,当时自己就问那个中年女子,这个女的还没有成年,不能给她一个人住的。那个中年的女子就说没关系的,她是亲戚,又有身份证。自己想了想就同意了。那两个女子一直住在402房间,住了一个多月,房租是开房那天那个中年女子拿出来付的,五月初的时候那个中年女子又来付了一次房费。平时两个女的经常晚上出去,直到凌晨才回来。2017年5月初的,自己才知道她们是在外面卖淫的。辨认出周某甲系自己提到的中年女子。5、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8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自己去皮服城玩,路过皮服城菜市场对面的一间按摩店的时候,门口一个女的向自己招手,自己就过去了。那个女的问自己要不要按摩,自己说要的,然后她问自己要不要做,自己说要的。自己问她多少钱一次,那个女的说100元一次。谈好之后那个女的就带自己到后面用木板隔好的小房间里,完成后自己给了她100元。自己当天上半身穿绿色的迷彩服,下半身穿了蓝色的布裤。当时店里还有另一个女的在。6、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8日中午13时许,自己看到乌某路边有一家按摩店,门口站了两个女的,自己就直接问一个穿裙子的女子多少钱,穿裙子的女子就跟自己说一百块,自己就站在门口看了下周围就进去到按摩店里了,完成后自己就把100元钱给穿裙子的女子。当时按摩店里有两个女子。辨认出马某1系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卖淫女。7、证人马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8日中午12点左右,自己因为无聊就到永嘉县乌某街道皮服城內玩。路过皮服城的一间按摩店后门的时候,自己看见按摩店有人进进出出,自己就觉得里面应该有卖淫的,所以就进去店里,看到店里面有一个女的,自己就问那个女的多少钱一次,那个女的就说100元一次,自己又问那个女的戴不戴套,那个女的说随便。之后那个女的就把自己带进里面的小房间,完成后,自己从身上拿出100元给那个女的。当时店里还有另外一个女的。自己今天穿深蓝色的西装外蕓,蓝色牛仔裤。辨认出马某1系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卖淫女。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柏某,4是自己的女儿,她的真实年龄是200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都是属实的。9、证人柏某,4的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证明被告人柏某,4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出生;2001年11月20日颁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的柏某,4的出生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出生。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奥迪车的所有人登记为季某。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7年5月9日上午民警对涉案奥迪03越野车进行检查,发现车辆座位上有一只黑色背包,背包内有一棕色手包,一部蓝色对讲机,手包内有人民币2050元。在车辆后备箱搜杳到三盒紫色包装的未开封的绅士名流牌避孕套,每盒100只,共300只,同时搜查到一箱乔纳森牌湿巾,共60包。以上物品均已扣押。12、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2017年05月08日下午民警对永嘉县乌某街道皮服城26幢保健按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保健按摩店分为前后间,前间摆放沙发,后间隔成两个房间,房间内各摆放了一张床、一个床头柜及一个垃圾桶。民警在前间沙发上查获了柏某,4的黑色背包及蓝色的对讲机一部,柏某,4的包内有4张折成长方形的100元人民币。民警在第一个房间里面查获了马某1的红色手提包,在手提包内查获了人民币400元。在店内地板上查获了一部正在充电的蓝色对讲机。两部对讲机均已扣押。13、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表,证明证人马林倩、柏某,4于2017年4月6日登记入住瓯祥宾馆402房间。柏某,4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显示出生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两名卖淫女及嫖客的处罚情况,及查获当天两名卖淫女身上的卖淫款各400元已经予以收缴。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系被动归案。1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的自己不知道柏某,4系未成年人的意见,经查认为,首先证人马某1、柏某,4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柏某,4的身份证交给了被告人周某甲去登记住宿,且之后一直留在被告人周某甲处;其次,证人柏某,4提到被告人周某甲曾要求她对他人报大一点的年龄,另有宾馆老板章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登记住宿时提醒过被告人周某甲柏某,4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有旅客住宿信息登记表予以印证;最后,被告人周某甲辩解自己不知道怎么从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上看出生年月,但通常身份证上有单独写明出生年月,因此其辩解并不符合常理。综上,被告人周某甲的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包括已扣押的2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三个、避孕套三盒、湿巾60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武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人民陪审员 潘曲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同显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