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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南胜、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南胜,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经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金南胜,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大道模具城A栋1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626034-6。法定代表人:徐爱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南胜与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金南胜首付款1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卓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