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尤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尤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秘,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忠、王敏杰,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尤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王懿宣,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环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周村分局对被执行人尤顺作出的周环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郑 曼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