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明,廖萍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彭越,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明,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廖萍娥,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给付59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共有的坐落于吉安县的以下房产: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城××山路××层,面积为517.72㎡,地下室-1层,面积为111㎡;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号(锦绣佳园)1-1商用,面积为38.84㎡;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锦绣佳园)1-2商用,面积为62.73㎡;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号(锦绣佳园)1栋第二层商用,面积为1047.11㎡。经委托吉安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房产以1003000元拍卖成交,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变卖也无人参与竞买。2017年8月30日,申请��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