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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平、张财华与蒋运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张财华,蒋运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987号原告:黄平,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张财华,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特别授权代理),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运芬,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一般授权代理),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松(一般授权代理),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平、张财华与被告蒋运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平、张财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运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平、张财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张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平、张财华负担。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