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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璇璇与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璇璇,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3506号原告:林璇璇,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邱磊,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林璇璇与被告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璇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璇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中旬,被告称因其替人担保被骗欠款,向原告父亲借300000元,当时由于原、被告即将结婚,未写借条。10月初,发现被告还有外债,遂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还款日起为2016年年底,无利息。后被告又基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屡次三番向原告借款,原告顾念感情,截至2016年底借给被告340000元,未收取被告利息。被告共出具借条二张。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也声称将房子抵押给原告,并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合同,将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都给予原告。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条、邱磊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及借款合同各1份,支付宝转账记录17份、银行客户凭条4份,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邱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1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同月24日,被告另出具借条1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到9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未有约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40000元,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璇璇借款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邱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杜 宇人民陪审员  金月芳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傅赛君代书 记员  谢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