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林福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89号罪犯李林福,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林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林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李林福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林福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表扬奖励,现共获表扬4个。台州市椒江区司法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李林福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