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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文清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清,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邓文清,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梁雨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原告邓文清与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被告陈国强偿还原告邓文清借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邓文清于2017年4月12日以陈国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9567元,���案执行费为36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回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8月31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3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