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明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明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6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闫明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太原市迎泽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明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贾兴国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