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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建华、郑庆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建华,郑庆学,林士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0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6377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建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庆学,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士宝,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建华、郑庆学、林士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