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金玉洲、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洲,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321号申请人:金玉洲,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21728P。法定代表人:吴学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金玉洲与被申请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269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5226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269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