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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93号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田园锦绣(亿隆宾馆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077076775H。法定代表人:赵得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国,男,1968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鑫,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田园锦绣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