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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陶小波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大成火锅店、赵泽彬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波,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大成火锅店,赵泽彬,张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791号原告:陶小波,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区。委托代理人:张馨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大成火锅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负一楼。经营者:马刚,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亚龙,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泽彬,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乌鲁木齐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勇,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陶小波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大成火锅店、赵泽彬、张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海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