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859、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59、860号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社会福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洪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反诉被告)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森修,该公司经理,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筠,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反诉原告)山东德州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被告)枣庄市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鲁1423民初859号、(2017)鲁1423民初860号案件合并审理,因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需要一定的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