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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国珍与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珍,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079号原告:杨国珍,女,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家一村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99297Y。法定代表人:黄文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珍与被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珍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国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员黄亚书 记 员  王昌倩 来自